转发山东省教育工会
《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的通知》的通知
各部门工会:
根据山东省教育工会《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困难教职工摸底建档工作,现将上级文件予以转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排对象
全体工会会员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1、各部门工会对所在工会的困难教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筛选其中是否有符合使用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建档标准的困难教职工。
2、本次摸底分集中上报和日常上报两种形式同时进行,集中摸排上报情况请于6月15日前上交有关材料;集中摸排结束后,此项工作转为常态化工作。各部门工会可以随时向校工会报送有关材料。
3、各部门工会要准确把握建档标准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从严从实甄别困难教职工的困难情况,并对拟报送的困难教职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人情况进行仔细核实,明确申报类型,对照申报材料清单逐条准备相关的材料。
附件1:省教育工会《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的通知》
附件2:省教育工会《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有关细节问题的说明》
附件3: 山东省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困难救助申报表(注:
该表格中“救助情况”及以下栏目不用填写)
校工会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
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的通知
各直属高校工会:
根据《山东省省级困难劳模和职工帮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9〕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精准务实做好困难教职工帮扶工作,现将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的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摸排范围及对象
各单位要对全部在职的困难教职工的困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地摸底排查,筛选其中是否有符合使用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建档标准的困难教职工。
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帮扶建档要求
有如下情况的在职困难教职工可以建档:
(一)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低保边缘户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掌握)。
(二)非低保或低保边缘户的特殊困难教职工,具体条件为:家庭总收入减去致困因素必要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2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有关说明:1.必要支出是指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大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的支出费用(因疾病使用医保报销的费用数额不计算在内);家庭总人口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员计算;家庭成员的界定以家庭户口本为依据。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济南685元、青岛644元、东营620元、威海650元、泰安580元。3.统计以上收支情况的时间段为2019年1月1日至今。
三、不符合使用省财政专项帮助资金建档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建档范围:
(一)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省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单套自住房除外)。
(二)安排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三)拥有非生产资料性质高档机动车辆(指购车价30万元以上且排量2.0以上)的。
(四)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的。
(五)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省财政专项帮扶金帮扶救助类别
分为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3种类别。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生活救助类
1.困难救助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见附件);
2.求助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信(证明困难情况说明)(1份);
3.求助教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据的收入证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在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无工作、无收入证明)(1份);
4.已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显示办证日期和最近救助情况)(1份);
5.配偶失业的提供失业证复印件(显示办证日期和最近领取失业金情况)(1份);
6.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
7.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家庭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1份);
9.造成生活困难原因及引发其致困的支出证明材料(1份),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大病的医保结算单复印件、第三方核准的意外灾害定损材料等;
10.困难教职工公示材料(照片1份);
11.房产和车辆相关证明(提供是不是首套房、房屋面积、车辆购置价、车辆类型等材料1份)。
(二)大病救助类(此类仅限教职工本人患大病申报)
1.困难救助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见附件);
2.求助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信(证明困难情况说明)(1份);
3.求助教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据的收入证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在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无工作、无收入证明)(1份);
4.已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显示办证日期和最近救助情况)(1份);
5.配偶失业的提供失业证复印件(显示办证日期和最近领取失业金情况)(1份);
6.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
7.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家庭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1份)。
9.患大病教职工提供医疗诊断书复印件(1份);
10.患大病教职工医保结算单复印件(1份)。
11.困难教职工公示材料(照片1份);
12.房产和车辆相关证明(提供是不是首套房、房屋面积、车辆购置价、车辆类型等材料1份)。
(三)助学救助类
1.困难救助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见附件);
2.求助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信(证明困难情况说明)(1份);
3.求助教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据的收入证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在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无工作、无收入证明)(1份);
4.已享受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显示办证日期和最近救助情况)(1份);
5.配偶失业的提供失业证复印件(显示办证日期和最近领取失业金情况)(1份);
6.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复印件(1份);
7.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家庭户口本索引页复印件(1份)。
9.困难教职工子女上大学应届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和学杂费单据复印件,往届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和学杂费单据复印件(1份);高中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学习证明和学杂费单据复印件(1份)。
10.困难教职工公示材料(照片1份);
11.房产和车辆相关证明(提供是不是首套房、房屋面积、车辆购置价、车辆类型等材料1份)。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确把握建档标准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从严从实甄别困难教职工的困难情况,要求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教职工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和填写《困难救助申报表》(表中空白处必须填写完整)。
(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并对拟报送的困难教职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报材料必须逐一进行审核,如有遗漏,申报无效。凡是困难教职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上报;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此项工作为常态化工作。各单位可以随时向省教育工会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2
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
有关细节问题的说明
各直属高校工会:
前段时间,省教育工会下发了《关于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的通知》。为进一步精准摸底掌握困难教职工困难情况,把准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帮扶建档标准,经请示省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核准,现就开展此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有关细节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一、关于界定困难教职工家庭成员问题
(一)在界定困难教职工家庭成员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以户口本为依据,二是常年共同生活在一起(极特殊情况除外)。
(二)如果困难教职工未和其父母分户,虽没有和其父母常
年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父母为该困难教职工家庭成员。
二、若有些困难教职工以父母大病为致困因素提出帮扶申
请,要注意把握:
(一)假如困难教职工已与父母分户,且结婚组建家庭,而
其父母在城镇或农村独立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将父母患大病作为家庭成员致困因素是不予考虑的。
(二)假如困难教职工已与父母分户,尚未结婚成家,自己
购买了商品住房或者住单位宿舍、在外租房,而其父母在城镇或农村独立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将父母患大病作为家庭成员致困因素也是不予考虑的。
(三)假如困难教职工已与父母分户,且困难教职工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在城镇或农村无住房、亦未在外租房,只能与困难教职工在一起生活。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为其父母为困难教职工家庭成员,还要其父母提供在城镇或农村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困难教职工以父母大病作为唯一致困因素且能够被认定其父母为其家庭成员的,有如下情况的,要注意按照以下标准审核其能否申请生活救助:
若其父母为农村居民户口的,按其家庭收入减去致困必要支出低于当地农村居民2倍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进行核定。
注: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可登陆“山东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点击“信息公开”栏目目录中的“重点领域”进行查询。
四、关于不予建档情形中涉及的“人均住房面积”等有关问题说明
(一)无论困难教职工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在衡量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过2倍全省人均住房面积时,全省人均住房面积均按39.9平方米计算。
(二)若困难教职工家庭只有1套住房,就不用衡量人均住房面积了。
(三)即使困难教职工家庭有2套、3套甚至更多的住房,只要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倍全省人均住房面积,就不属于“不予建档的情形”。
(四)要注意:未和父母分户的困难教职工,如果其本人已购买了商品住房,在计算人均住房面试时,务必要求该困难教职工将其父母的住房一并计算在内。
五、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一)困难教职工在申请生活救助时,省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将综合衡量全省建档困难职工数量、申请救助金额和能够使用的帮扶资金总额等因素,首先考虑困难教职工配偶、子女患大病致困的情况,其次再考虑可以认定为困难教职工家庭成员的父母患大病致困情况。
(二)若困难教职工其配偶现为在读研究生,配偶在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能作为家庭致困必要支出之一。
(三)此次摸排困难教职工困难状况,不是要求各单位按照新的标准重现向省教育工会报送困难教职工信息,不是用于春节前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而是从各单位掌握的所有困难教职工中排查是否有符合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建档标准的困难教职工,其困难材料经省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核定无异议后,在省总工会建档,列入省级困难职工范围进行救助。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