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工字〔2021〕8
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中医药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在推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增强全校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国内一流中医药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制度改革、管理服务、生活福利等方面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意愿。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二)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审查立案,拟定承办单位;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提案工作;
(六)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七)评选优秀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并予以表彰。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起草提案前应认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切实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必须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实事求是、反映民意、言之有据、分析清楚。
第八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另有2位以上(含2位)代表签名附议方能成立。提案应先提交提案人所在代表团,相同或类似提案可由代表团综合为一案向大会提出。
第九条 提案范围:
(一)可列为提案的范围:
⒈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范围广、影响较大的问题;
⒋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问题。
(二)不列为提案的范围:
⒈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⒉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⒊不属于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⒋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个人具体问题和学校基层单位职责范围内应予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⒈案名: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⒉理由:要阐明提出提案的原因或根据;
⒊整改措施建议: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书写必须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五)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公布提案征集起止期限,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左右开始,并于教代会召开前1周左右截止。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征集
第十二条 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发放提案表。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提案表,并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对不规范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或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需经反复协商,认真确认,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涉及几个部门协调办理的提案,要提出负责协调的牵头部门。内容相同的提案可进行并案处理。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提案承办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人建议作出答复的过程。
第十七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于立案的提案,要制定办理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落实;对于未能立案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的提案,相关负责单位也应遵照本章的要求,及时进行答复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书面答复由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2个或2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由牵头单位综合其他承办单位意见统一答复,也可协调其他承办单位分别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在1个月内对于是否可以落实作出明确答复。对于“已经落实”和“无法落实”的提案,说明实施情况或理由;对于“正在落实”的提案,须尽快组织落实,最迟在下次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前办结。
第二十条 办理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留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答复,直到取得提案人的满意或理解。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提案的办理,对处理提案认真、及时且成绩突出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的部门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已经山东中医药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印发 |